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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1年10月19日  共浏览 次       【编辑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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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http://xjxl.chsi.com.cn/)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予注册。

  在校生(不含新生)务必于每年十月份登录(http://xjxl.chsi.com.cn/)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二、教育教学计划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七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负责制定,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数。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四类,即公共类必修课,专业类必修课,专业类选修课和公共类选修课。除应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外,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从本专业设置的专业类选修课和公共类选修课中选修一定的学分,且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系(部)应当适时向学生公布教育教学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参加学习。

  第十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持学校颁发的考试证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1/2及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且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学生因病或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须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所在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所在系指派专人查卷后答复学生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考核成绩的评分,以考试成绩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学分以课程为单位进行折算。专业教学计划中以学时设置的课程均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学分。专业必修课和专升本必修课约16学时折算为一学分,其它约1820学时折算为一学分。课程考核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实践教学[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职业技术或职业资格考证等]以完成的实践技术项目为单位折算学分,总计约30学分。

  (二)学分绩点:学生修读课程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优劣,用平均学分绩点表示。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绩点数

  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某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三)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                                                         4

    80-89                                                           3

    70-79                                                           2

    60-69                              及格                         1

     0-59                             不及格                       0

  四、补考、重修、改修

  第十七条    折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给予应得学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如属公共类选修课,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复审,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注明期限),由辅导员和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先办理免修手续。毕业前学校安排修学体育保健课,给予相应学分。

  五、免听、免修

  第二十一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免听。

  (一)申请免听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系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

  (二)学生持《免听自学登记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为有效。

  (三)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四)学生免听课程按正常修课对待,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校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实践性教学环节、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不能免修。

  六、试读、劝退、旁听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以本学年所修课程应取得学分数,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本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总和为学生应取得的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    试读、劝退。

  凡当学年所取得学分未达到应取得学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2/3但大于1/2者,给予试读警告;

  (二)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2但大于1/3者,列为试读;

  (三)小于、等于应取得学分的1/3者,或连续两次列为试读者,给予劝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环节前,按专业培养(教学)计划,各类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12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环节,学籍作降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降级一次,下一年毕业设计前未获得学分仍超过12学分者,给与劝退处理,且不得旁听。

  第二十六条    旁听

  (一)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留校学习者,在下达劝退处理文件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辅导员、学生处、教务处签字同意并签订合同后,列入在校旁听。

  (二)每个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旁听一次,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旁听的学生,学籍暂作降级处理(对于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的学生除外),学费按下一年级标准收取。

  (四)旁听期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有关待遇。

  (五)凡原学费未缴清者,须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旁听: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凡因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没有明显悔改者;

  4.自己不学习且影响他人学习者;

  5.未按学校规定休学、复学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在旁听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七)旁听学生在旁听期间的一学年内没有受到新的试读或劝退处理的,学籍正式编入下一年级。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它符合学校规定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所在系根据本人申请和转专业的条件进行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定符合转专业条件,经学院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受劝退处理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八、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经所在系核实后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教务处备案。休学学生必须在收到教务处发给的《学生休学通知单》后两周内持该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后即可离校。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学院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论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交所在系核实后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教务处批准后,持《复学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逾期(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的学生,依据修课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九、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二)休学期满,在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学籍受到劝退处理,而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旁听手续的;

  (四)旁听期满而不能恢复正常学籍的;

  (五)降级后在毕业设计环节前未获得学分仍超过12学分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经教务处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于主动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系核实,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交教务处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每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或参加学习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四天以上的由系部领导批准,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离校实习期间,因故必须请假的,按《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守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如因病确实行动不便的,可托人代办;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在三天内托人代办,一般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口头招呼者,一律不予认可,考勤时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批假部门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所在系部或学院教务处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六)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毕业设计或论文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毕业设计或论文合格,所修课程未获得学分小于或等于12学分),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在结业半年后可向学校申请一次重修,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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